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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侵犯我国公民权利,我国法律可否管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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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底,澳大利亚阿德莱德一名中国女留学生在向雇主讨要工资时,被雇主的朋友暴力袭击。根据外国媒体的报道,该名留学生与雇主朋友发生口角后,向雇主提出辞职并讨薪,雇主拒绝支付工资,并与其朋友、妻子一起介入使用暴力,对该名女留学生扇耳光、脚踹腹部。施暴者随后逃离现场,警方当晚发现其住所已无人。最后于2月2日晚间,警方以袭击罪将施暴男子逮捕,他将在今年5月出庭接受审判。

此事件一出,立即引起当地人和我国网民的谴责。根据外国网友留言,施暴者的律师甚至威胁受害者其拿的是学生签证,她的还击行为可能导致她被遣返回国。我国网友也表示,“如此蛮横,这种行为不论在哪里都要付刑事责任的”。

我国公民在外国受到伤害,到底可不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呢?这就涉及到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管辖权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来看,第六条至第九条都有相关规定。《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即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而且,该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简单来讲,除了外交豁免权这一特殊情况外,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行为是整体犯罪行为或者仅是犯罪结果,甚至也可以仅是行为或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那么我国的《刑法》就可以对这个犯罪进行管辖。比如在年5月份,在北京宣武门外大街发生了一起外国人涉嫌强奸中国女子的案例。最后北京警方通报称,该英国籍男子持旅游签证,酒后在公共场所猥亵女子,已被拘留审查。可见《刑法》的属地管辖权范围之规定,只要在我国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按照《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

其次,《刑法》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权”,即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所犯之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原则上讲,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是要被我国《刑法》追究责任的。比如年,中国公民杨某在非洲被法院质控为领导象牙走私犯罪集团,最后于年2月19日法院宣判:杨某被判处监禁15年,罪名是组织往来于亚洲和坦桑尼亚的犯罪集团偷运象牙。所以在非洲服刑完毕后,国内法律的惩罚也在等她。

与上一个法条比较接近的是第八条的“保护管辖”,即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个法条的意义在于,虽然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外,且由外国人所为,但其犯罪目的或犯罪对象直接针对我们国家或我国公民,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所以有必要运用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

那么也就回到了本事件中,施暴者虽是亚裔,但因为其已经入籍澳大利亚,成为了澳大利亚公民,所以整件事可以理解为,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公民实施暴力。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按照保护管辖原则,只要施暴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成立的犯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该罪在澳大利亚当地也构成犯罪,那么我国刑法完全可以对施暴者进行法律上的惩罚。本事件中可能存在的第一个待定因素就是,“犯罪地的法律认为这个行为不受处罚的除外”,按照澳大利亚的法律,袭击罪分为普通袭击(CommonAssault)和打架斗殴(Affray),如果被警方认定为普通袭击的话,在进行具体案情分析后,甚至可以获得无罪判决。还有一个因素就是该男子的行为在我国《刑法》来看,必须要成立犯罪,且刑期应该在3年以上。如此两个因素都满足,那么根据保护管辖原则,该名男子很有可能也要受到我国《刑法》的追责。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管辖权范围还是很广的,所以留学生在国外受到伤害,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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