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非法居留行为认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1.非法居留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
(三)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四)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五)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2.非法居留的处罚标准
非法居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涉嫌非法就业行为认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1.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非法就业”:(一)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三)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四)外国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2.非法就业的处罚标准
非法就业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涉嫌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的认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1.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指在劳动单位或者个人与不符合就业规定的外国人之间居间介绍或者其他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
2.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处罚标准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涉嫌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认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1.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认定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
(一)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地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四)违反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和时限的规定聘用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五)其他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形。
2.非法聘用外国人处罚标准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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