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
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21日印发出台
《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下称《措施》)
现在一起来解读这条政策吧!
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连续出台了含金量高、扶持力度大的“外资十条”及其修订版等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年-年,我省实际利用外资持续稳定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
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对促进利用外资工作再次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增强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我省吸收利用外资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会同各部门针对当前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新问题,在调研和征求吸纳各地、各部门,以及部分在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并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出台。
”
主要政策内容
《措施》立足稳定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在制定过程中把握了四个重点:一是贯彻国发〔〕23号文,对有关措施和要求予以呼应;二是围绕广东实际和特色,突出粤港澳大湾区、自贸试验区、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外资大项目、总部经济发展等要素;三是保持政策延续性,强调对已出台政策的执行力度,继续深入落实“外资十条”,在财政、用地、科创、金融等方面持续加强外商投资要素保障;四是加强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保障,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放宽市场准入举措,以内外资一致原则为抓手推进投资营商环境建设。《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了12条针对性较强的举措,包括:
第一部分“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出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等2项措施。
第二部分“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提出创新投资促进方式、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和强化平台引资作用等4项措施。
第三部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出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外资领域审批监管等4项措施。
第四部分“营造支持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良好环境”,提出提升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等2项措施。
政策条款解读
01
关于第1条“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
1.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准入;对负面清单以内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入管理。
2.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放宽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年版)》第(十九)汽车制造业第、条规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包括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第8条规定,取消商务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3.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目前,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转让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事项系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有关规定执行。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试点工作。
4.取消设立外资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对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和从业年限的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已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订,删除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以及“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等限制性规定。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已享受国民待遇。
02
关于第2条“加快金融服务业开放进程”
5.支持外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8号)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1)近一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2)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6.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本质为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一般模式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在境内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通过境内再投资的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目前,QFLP在登记和资金汇兑环节已无政策障碍。年试点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后,QFLP试点结汇额度已无需经外汇局批准。
在具体操作上,商务、工商和外汇管理部门过去一直将QFLP视同普通FDI企业,包括:基金募集形式限于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或外资审批(公司制),需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无论是否寻找到具体的境内再投资项目,均可在设立FDI企业后直接汇入资本金。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积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优化QFLP管理相关事宜,拟在简化外汇登记、便利资金跨境汇兑、扩大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拓宽基金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试行比FDI更宽松的QFLP管理模式。
7.允许外资企业在所属外管机构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在所属外汇分局辖区任一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登记手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汇出“一站式”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脚底成本”。
8.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
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取消外债逐笔登记,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如:我省某市A公司试点前共办理45笔外债登记业务,每次都需往返多公里到该市外汇局办理。试点落地后,该公司办理一次性外债签约登记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提款人民币近万元,往后该公司可以在2亿元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无需再往返该市外汇局。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1)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2)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3)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除外。
9.允许外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八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举措,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非金融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管理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10.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年5月,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出台了《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95号),明确支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目前,跨国企业可参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7号)相关规定,依托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对标国际,积极向总局争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
03
关于第3条“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
11.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适用范畴扩大到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鼓励各地建立市级层面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
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建立了省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工作联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直通车机制搭建了省领导与直通车机制联系企业高层直接交流沟通的“绿色通道”,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在我省投资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企业更好在粤发展。目前,直通车企业共50家,为世界强和行业龙头企业,主要来源于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行业涉及电气设备、半导体和电子元件、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能源、化工等制造业,以及科技服务、零售、物流、金融等服务业。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积极推动在粤有重大投资项目或意向的跨国公司,参照直通车企业跟进服务,支持和鼓励各地按照实际建立市级直通车服务机制。
12.持续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建立招商引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推介和招商机制。
我省将充分发挥驻外经贸机构、海外商协会、华侨华人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友城和领馆等渠道,进一步密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合作,积极赴境外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同时,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联合推介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宣传粤港澳综合优势和领先的国际化投资营商环境,加深粤港澳三地和国际社会对大湾区建设的理解,吸引和推动港澳和国内外企业、人才到广东投资兴业、加强合作,积极参与大湾区建设。
13.大力推行网络招商、视频招商、线上推介、网上签约,完善“永不落幕”线上招商平台。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广东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情况,我省将持续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组织举办各类线上招商推介会,推动和支持有关地市、园区开展网上招商签约活动,促成投资项目落地。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类线上招商平台建设,推行线上招商工作常态化。
14.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
我省将利用跨国公司高层出席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展会机会,引导企业高层到访广东,并通过安排高层会见、对接洽谈等活动,开展对接交流。同时,主动对接参展跨国公司,在展会期间组织召开投资推介会、政策宣讲会等,推介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发展机遇,增强企业对粤投资兴趣及信心。支持地市、园区、行业商协会在展会期间通过拜访企业、举行专题招商活动等开展精准招商。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我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场化招商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招商”,对招商团队及有关成员实施更大力度、更灵活的奖励措施。
16.发挥全省驻海外经贸办事机构作用,做好投资需求对接及项目转化落地工作。
目前,省政府已分别在德国、美国、马来西亚等国设立驻欧洲(慕尼黑)、北美(洛杉矶)、东南亚(吉隆坡)经贸办事处。下一步,办事处将积极发挥“窗口、桥梁、辐射、服务”作用,做好境内外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开发工作,为意向项目业主做好协调,积极推动项目落地。
同时,省贸促会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驻境外经贸代表处的网络布局,充分发挥已成立的25家驻境外经贸代表处驻外招商、就近服务的优势,加强引资引智引技工作的创新,联合所在国(地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实现招商推广专业化、流程化和本地化,并按照来粤投资意向需求,有针对性的联系意向地市,协调安排投资考察,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落地。
04
关于第4条“强化重大外资项目支持保障”
17.落实好省财政对重大外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年实际外资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等按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78号)规定,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如:某电子制造企业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万美元;年实际外资为万美元;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万美元。假定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7,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该企业年可获奖励资金为万元(*7*0.02),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年为万元[(00-)*7*0.02]。
18.建立完善省、市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协调,由省政府协调统筹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省、市商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统筹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签约、在建外资项目,省专班按程序进行筛选审议,符合条件的纳入专班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在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下由省级层面统筹协调项目用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事项。涉及国家部委协调事项的,经省利用外资联席会议机制有关单位研究,及时报请国家部委支持解决。
19.加强重大外资项目跟踪储备,实施“一企业一专员”“一项目一方案”精细化管理。
省、市商务(投资促进)部门牵头建立两级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库。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对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和诉求建议进行深入摸查,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应对工作方案的模式,建立项目台账,列明基本情况、企业需求、当前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措施方案,以及需要国家和省协调支持的事项等要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挂点联系服务机制,安排专门人员服务保障相关项目。
20.落实好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改革措施,实现符合条件的外资制造业大项目交地即可开工。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标准厂房等项目,在项目用地出让方案公示前,市、县人民政府可组织相关单位先行编制该用地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一部分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实施公开出让。
外商投资者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即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出让时已确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工建设,无需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05
支持外资总部型企业发展
21.加快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完善在广东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认定标准,经认定的外资总部型企业在跨境资金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人员出入境和停居留、员工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一揽子便利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78号),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商务厅牵头对年出台的《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13号)进行修订,拟进一步放宽或取消投资者资质、实际入资规模、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门槛更低、认定更便利,对认定的材料和示例更加细化和明晰,并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总部型企业用钱、用人等方面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
目前,《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稿正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第二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后出台实施。
22.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外资总部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78号)规定,奖励对象系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如:某外商投资企业年在广州市成立,年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年对省级财政贡献为8万元,年首次超过1亿元、达1.3亿元,年为1.2亿元。则该企业年符合奖励标准,可获得省财政奖励资金万元(130%)。年因非首次超亿元,省财政不再安排奖励。
06
关于第6条“强化平台引资作用”
23.全面落实《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探索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年版)》规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自贸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广州市南沙区已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已围绕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支持深圳市进行地方立法,探索建立现代化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及相关监管等配套制度,推动粤港澳三地规则对接。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以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开展经营。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对涉企经营许可进行分类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对不涉及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将改革范围从自贸试验区扩大到全省。
24.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号)规定,“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我省将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际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依法登记注册。
25.探索完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制度,推进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业务。
年4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上海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批复》。广州分行参照人行上海总部制定的自由贸易账户相关政策,于当年9月出台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横琴片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功能型跨境资金池基于FT账户体系,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可自行选择币种进行资金归集。有关要求如下:
(1)开展全功能型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集团应至少包含三家或以上的境内外生产及经营型成员企业(被列为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以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除外),并能够提交完整年度的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
(2)境外主办企业或区内主办企业与境内区外成员企业之间应以人民币进行资金归集,人民币资金“二线”归集遵循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双向上限管理模式,即: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为1。
(3)参与全功能型资金池跨境资金归集的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4)参池成员企业与其他跨境资金池不重合。
26.继续推动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关于“将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的省级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要求,省商务厅(自贸办)会同省有关单位开展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
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下一步,省商务厅将按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并将结合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压减工作,抓紧梳理新一批下放事项。
27.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率先在省内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11号),我省将支持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充分发挥开放型平台辐射带动作用。
28.完善省级经济开发区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指标权重,鼓励采用“一企一策”方式强化产业链招商。
年,省商务厅印发《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并同步组织开展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经济开发区对照全省水平认清优劣、找准差距、助推发展。为全面评估省级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绿色生态、质量效率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省商务厅将进一步修订监测体系,提升利用外资等指标权重,不断推进我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
29.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向国家级经开区下放更多经济管理权限。
我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11号),加大向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按照“权责一致、能放皆放”的原则,下放项目、用地、规划等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深化“放管服”改革。
30.支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
年6月,广州开发区获批成为我省首个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根据省委深改委《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要求,目前已在行政审批服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试点开展多项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推动广州经开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探索,在企业投资建设及项目审批、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其争创国家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07
关于第7条“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31.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民法典》以及相关对外开放法律法规系列宣讲活动,提高基层和外资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面。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其精准把握法律法规的能力。
32.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优化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商务厅牵头开展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列入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
《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