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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12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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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时间办理了一起一个香港被告人因被他人欺骗为试图偷越国境的四名被告人提供了日本和港、台地区的与身份不符的虚假护照,该几本护照经过鉴定香港护照为真、日本和台湾护照为假。后该被告人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笔者提出无罪辩护,被法院以被告人意识到护照是他人用于出入境使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采用隐蔽方式帮助他人传递与出境人员身份不符的虚假护照,认定为具有向被组织人员提供护照用于偷渡出国的主观故意,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定罪处罚。后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辩护人多次强调一审认定的构成该罪的“虚假护照”应当只包括我国虚假“护照”,并不包括国外的护照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护照。但很遗憾,二审法院还是以该理由认为被告人构成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此,有必要对危害国边境秩序罪中的护照是否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护照问题进行讨论。

我国于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该条原文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了罪名法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法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我们都知道,护照一词不仅包括了国(境)内护照也包括国(境)外的护照,但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涉及到五个与护照有关的罪名,分别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就我国刑法解释有权解释机关为立法解释,除了立法解释之外,在没有立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尚不能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情况下,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就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进行解释,以准确地适用《刑法》条文,而此类解释中必须进行文义解释和限制性解释。因此,综合五个法律条文中所涉及到的护照范围,结合法律逻辑及《刑法》适用中的文义解释和限制性解释分析,笔者认为上述罪名中所涉及到的护照仅仅只应包括我国护照,不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护照。具体如下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条至条中规定所涉及的护照、签证等证件,而对于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边)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及第三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的内容,这是关于我国出入境证件范围的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所指的护照,该司法解释虽然并未明确是我国的护照还是包括外国的护照,就只能就我国《刑法》做字面和限制性的解释。现就司法解释涉及到的《刑法》条、条中的出入境证件进行逐一分析。

二、我国《刑法》第条的罪名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罪,按照权威机构、专家的释义“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该罪名的行为方式是弄虚作假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向签发、管理机构骗取出境证件”①既然该条的行为方式是向出入境证件的签发、管理机关骗取出境证件,那么该罪名中所涉及到的护照,也仅仅是指我国的护照。

三、《刑法》第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有伪造、变造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行为,没有向他人提供的,应当以本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②“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即我国国(边)境的出境、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入境、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③。既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系我国的国家机关颁发的,当然该护照仅仅只是我国的护照。

而对于《刑法》第条另一罪名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本罪行为人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④“犯罪对象为是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是指由公安部外交部或者其他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审查核实后签发的允许其出入国(边)境的证明,如护照、签证或者其他的有效出入境证件。本罪行为人出售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入境证件”⑤足以证明我国《刑法》第条中关于出售的出入境证据中的护照系我国的护照。

四、现按照《刑法》第条、条的规定及相关释义的规定,在刑法第条至条所涉及到的护照的部分(上述释义及罪名精释并没有对《刑法》第条、条中涉及到护照属于哪些的范围进行相关的解释,这应该是为了避免重复),理应只包括我国的护照,不包括他国或者港澳台护照,所以上述罪名所涉及的出境证件仅仅是指我国护照。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⑥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进入我国需要向我国驻外机关办理签证。⑦根据该法第八十九条“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⑧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入境由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持自己国家和地区的护照签证或者办理入境手续后进入到我国。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一款“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的规定⑨,我国的护照也仅仅是公安机关、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我国护照的签发机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单位,即我国《护照法》调整的范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所持有的护照不属于我国《护照法》中所调整的护照的范围,也不属于《刑法》第条至条所规定的护照的范围。

综上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我国《刑法》第条至条所涉及到的护照依法应只包括我国的护照,其中的“虚假护照”的范围理应只包造伪造的我国护照,并不包括《护照法》所调整范围之外的“护照”的范围。

①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第页(由周道鸾、张军主编,熊选国、高憬宏副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关于《刑法》第条罪名解释中也做了类似的解释)。

②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第页(由周道鸾、张军主编,熊选国、高憬宏副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关于《刑法》第条罪名解释中也做了类似的解释)。

③摘自《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罪名精释》周道鸾、张军主编,熊选国、高憬宏副主编第四版(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页。

④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第页

⑤摘自《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罪名精释》周道鸾、张军主编,熊选国、高憬宏副主编第四版(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页。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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