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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是从吉林来大连打工的农民工,在一艘渔船上当水手。年9月4日5时许,小于在瓦房店红沿河附近海域打鱼作业时意外落水,而跟小于一起出海的几个渔民都不知道他是怎么落水的,小于从此失踪。
由于小于与船主是雇佣关系,
小于的父母要求船主赔偿,
但由于一直未找到小于的尸体,
也没有死亡证明,
小于的父母想维权却非常困难。
无奈之下,今年1月份,小于的父亲老于来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帮助他维权。
由于小于是农村户口,且在受雇佣期间意外落水下落不明,而老于是老年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和陈泰安律师担任他的代理人,帮助老于维权。
经法律援助律师与老于协商决定,如果要维权,需要小于的死亡证明,否则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向雇主主张赔偿。依照《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老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宣告小于死亡。
1根据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代表老于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其儿子小于死亡。由于小于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则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经协调,今年1月12日,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小于年9月4日落水失踪,目前为止,未接到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其存活的信息,现小于已经失踪一年半,按照常理判断小于几乎无生还可能。
3法院受理了老于的起诉后,发出寻人公告,如果说公告期满3个月内仍查寻不到小于的下落,法院将依法判决。
4公告期满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律援助律师向法院出示了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小于在打鱼时意外落水,至今无任何音信,请求法院宣告小于死亡,以便小于的父亲依法维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年9月4日小于在瓦房店市红沿河附近海域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经法院公告后,小于仍下落不明,应当依法推定死亡。
近日,
大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
宣告小于死亡。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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